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二、我市受影响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须同时符合粤人社规〔2019〕42号和珠人社函〔2019〕123号文规定的返还申领条件。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
2.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23号)
3.珠海市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