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综合事项办理指南
(2014.08.21)
序 号 |
办理事项 |
申办条件及所需资料 |
办 理 程 序 |
办结 时限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1 |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 |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2、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对应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交的资料: 1、设立申请函(报告)。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拟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业务。申请的业务范围可为以下的一项或多项: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租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择业咨询指导;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2、申办单位(个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证明;申办单位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服务的宗旨、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程序、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等。 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得少于十万元人民币); 6、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7、法人代表的履历、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4号)第八条; 3、《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1号公告); 4、《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粤人发[2003]81号文); 四、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机关,负责有关审批事宜。 |
1、网上申请。按要求上传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 3、申办受理:申办单位(个人)向市、辖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辖区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办条件,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回执,退回申报材料并予说明理由。 4、审批:市、辖区人社局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预约实地勘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5、结果告知:电话通知或送达。市、辖区人社局对作出批准决定的申办单位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办单位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6、中央和省直驻我市的单位申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办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 |
自受理之日起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2、有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5、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制度及工作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提交的资料: 1、设立申请函(报告)。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申请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业务。申请的业务范围可为以下的一项或多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安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洽谈,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6、法人代表的履历、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 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8-11条。 四、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机关,负责有关审批事宜。 |
1、网上申请。按要求上传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 3、申办受理:申办单位(个人)向市、辖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辖区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办条件,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回执,退回申报材料并予说明理由。 4、审批:市、辖区人社局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预约实地勘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5、结果告知:电话通知或送达。市、辖区人社局对作出批准决定的申办单位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办单位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6、中央和省直驻我市的单位申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办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职业机构)年检 |
一、人才中介机构年检所需材料: 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表》; 2、年检报告书; 3、许可证正、副本(原、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 4、当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材料(含经营业绩状况、职业介绍年度工作情况); 5、经营场地证明; 6、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从业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9、或以当年度上级部门的年检政策要求为准。 二、办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1、提交资料:申请单位以纸质资料同时在网上以电子文档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 3、审批: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年检单位,在许可证上签注意见,予以通过年检;对有文件规定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不予通过年检,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4、结果告知:电话通知或公示。 5、人力资源机构凭通过年检的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或事项变更。 |
办理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
同上 |
一、职业介绍机构年检所需材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当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材料(含经营业绩状况、职业介绍年度工作情况); 5、经营场地证明; 6、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从业人员花名册及《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9、或以当年度上级部门的年检政策要求为准。 二、办事依据: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
1、提交资料:申请单位以纸质资料同时在网上以电子文档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 3、审批: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年检单位,在许可证上签注意见,予以通过年检;对有文件规定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不予通过年检,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4、结果告知:电话通知或公示。 5、人力资源机构凭通过年检的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或事项变更。 |
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同时限:3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
同上 | ||
3 |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址 |
一、变经营地址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的相关证明(自有房产证或合同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经营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办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情况); 二、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
1、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受理: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并预约实地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并退回申报材料。 3、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 4、结果告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过电话通知或公示。 5、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自受理之日起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
同上 |
4 |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 |
一、变更机构名称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事登记执照副本。 二、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
1、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受理: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并退回申报材料。 3、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 4、结果告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过电话通知或公示。 5、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5个工作日 |
同上 |
5 |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 |
一、变更机构负责人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须由原任负责人签字); 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属事业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二、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一、所需材料: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6号)、《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办〔2014〕115号)的具体要求网上申报办理。 二、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3、《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6号) 4、《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办〔2014〕115号) |
1、培训: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rlzysc.gd.gov.cn)填报《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参加培训。 2、考试:考试由省统一组织,一般在培训结束七天后进行。采用计算机随机抽题,机上作答、闭卷的形式进行。 |
考试合格者视具体考试时间向培训机构取证。 |
同上 |
7 |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 |
一、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2、持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名册)或市人力资源协会出具的证明(名册)。 3、或以当年度上级部门的年检政策要求为准。 二、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3、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1]8号) 4、审查从业人员接受培训、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有否被投诉等情况。 |
1、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并退回申报材料。 3、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 4、结果告知:电话通知或公示。 |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与机构许可年检同期进行。 |
同上 |
8 |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 |
一、办事依据: 1、关于举办人才交流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9号)。网址:httpwww.rlzysc.gd.gov.cnnotice.aspxpage=view&menu=2&d=43 二、具体要求: 1、各类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应由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招聘服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 2、承办者应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规定,研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交流会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 3、举办方按“一场一备案”的原则在交流会后30天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备案主要提交以下材料:(1)报备函,主要包括: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参会用人单位数、提供招聘岗位数、参加求职人员数、求职成功人数;(2)组织方案;(3) 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4)收费标准;(5)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掌握就业情况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
1、事前申报交流会工作计划; 2、事后按“一场一备案”的原则提交工作总结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
举办方按“一场一备案”的原则在交流会后30天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
同上 |
说明:
1、2013年10月1日已委托各经济功能区行使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年审、日常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2、从2013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机构的设立、年审、变更等业务将先行在网上进行,各机构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登陆http://www.rlzysc.gd.gov.cn/index.aspx(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注册(原属各区管理的人力资源机构,请选择各区的区域)。有关人力资源机构的相关政策、已开展的对接业务等情况,请登陆该网址参考。
3.各区管理权限详情参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人社函【2013】46号)。
4.其他事项详情请阅《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事项办理说明》。
5.表格下载,见附件4.可下载的其他相关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事项办理说明
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事项名称(类别)及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事项总体分为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两大事项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一般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项目,包括子项目人力资源机构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负责人及机构的注销等。
(二)办事服务事项一般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非许可类的管理业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备案、诚信服务的评估、现场巡查工作等。
二、事项办理政策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40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0726修正)第10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20120726修正)第10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行政许可。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统一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统一审批、统一发证、统一管理。
三、事项办理主管部门
事项办理由市、区分级实施。市级事项办理主管部门为珠海市人社局;区级事项办理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人社函〔2013〕46号]。其中:
(一)市人社局人才科负责对现存的原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的机构按“谁审批,谁管理”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对现拟申请设立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场地面积1000㎡以上并且机构名称冠以“珠海市”字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审批和管理;对中央和省直驻我市的单位申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办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现存的机构按“谁审批,谁管理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对辖区内现拟申请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审批和管理。
(三) 委托各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现存的(按“谁审批,谁管理原则)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对辖区内现拟申请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审批和管理。
四、事项办理流程
详见附表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务流程图》。
五、具体事项办理
(一)在互联网上(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rlzysc.gd.gov.cn/index.aspx)按要求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业务(包括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事项)申请材料。
(二)网上初审。符合条件的,网上通知申请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三)申办受理:申办单位(公民或法人)向相应辖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辖区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办条件,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回执,退回申报材料并予说明理由。
(四)审批:辖区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预约实地勘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五)结果告知:电话通知或送达。辖区人社局对作出批准决定的申办单位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办单位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服务对象
现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拟申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详见附表2.《2014年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七、申办条件、申报材料
详见《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综合事项办理指南》。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由市、各区(功能区)人社局职能科室按辖区管理原则承办。详见附表3.《珠海市直、区(功能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联系表》。
十一、其他
(一)属市直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项,先由市人社局行政审批科受理(网上和书面),再转移到人力资源规划配置科具体办理;事项办结后,再送回行政审批科交申报单位(个人),并同时将事项信息在市商事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二)属各区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项,由各区人社局相关股室受理(网上和书面)。事项办结后,送达申报单位(个人);同时将事项信息按珠政务[2014]41号文件要求在市商事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报市人社局备案。详见附表4.可下载的其他相关文件。
附表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务流程图》
附表2.《2014年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附表3.《珠海市直、区(功能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联系表》
附表4.可下载的其他相关文件(另附):《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0726修正)、《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0726修正)、《关于做好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l2〕335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人社函〔2013〕46号)、《关于及时更新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等信息的通知》(珠政务[2014]41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