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分所参加投标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总所及其下属分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作无效投标处理;两家或以上投标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均作无效投标处理: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2)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说明:(1)控股关系包含:A.绝对控股,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B.相对控股,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创新调解中心运营方式,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率,确保调解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工作任务/服务范围 (一)委派参与调解的律师。中标人应在合同期内委派至少15名律师与调解中心现有的其他调解员共同完成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 (二)派驻免费法律咨询人员。中标人应在合同期内,每周一上午至少派驻一名值班人员(律师、实习律师)在调解中心的窗口解答法律咨询并进行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前的调解指引。 (三)派驻工作人员。中标人在合同期内委派一名工作人员长期驻场,驻场地点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派驻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调解中心的调解服务程序性工作和日常运营的行政服务工作。 (四)案件分配及案件调解。中标人在合同期内负责调解案件的委托分配和调解辅助工作。 (五)报告及建议。就在调解、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月10日前定期向招标人书面反馈,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或思路。 四、招标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招标人将为中标人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网络开发、及技术支持。 五、提交材料 (一)资格及授权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技术标书; (三)商务标书; (四)经济标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请于2020年11月26日 17:00 前提交至【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3室】,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二)、(三)、(四)需密封送达。 六、项目资金及支付方式 本服务项目费用40万元(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分两次支付,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80%,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