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落实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第十一条规定“原《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9号)自动废止。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已出台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另外,《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3号)新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目前,我市《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27号)依据粤人社规〔2019〕9号文制定,且无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珠人社〔2019〕27号文进行修订,出台新的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二)加强就业援助的需要。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年龄、技能等因素影响,就业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而目前我市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手段和方式有限。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通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岗位设置、提高人岗匹配度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精准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围绕公益性岗位范围、安置对象的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补贴条件等要素对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予以规范。与珠人社〔2019〕27号文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由珠人社〔2019〕27号文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扩大至“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调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经办机构。考虑到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做好就业援助等方面既有资源优势又有属地管理责任,《办法》第三条拟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监督管理等的受理机构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调整为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优化公益性岗位范围。《办法》将珠人社〔2019〕27号文确定的6类公益性岗位范围优化调整为5类,即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后勤保障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经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其中,新增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贫困户、零就业家庭户、长期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难问题,通过开发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等岗位,既促进乡村治理,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就业,也助力脱贫促进了乡村振兴。
(四)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安置的优先顺序予以了明确,第五条规定“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年龄、家庭等因素,结合岗位规模合理排序,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家庭困难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确保最急需得到帮扶的人员优先实现岗位托底安置。
(五)公益性岗位实行信息化管理。为提高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效率和调控能力,对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核、招聘、申请等环节均实行信息化管理,用人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线下交流等各种方式进行双向选择。
(六)加大公益性岗位政策帮扶力度。为解决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问题,本办法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办法》第八条规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公益性岗位程序予以安置一次,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七)强化政府帮扶后续责任。为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后续跟踪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场化就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其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对退出人员,要结合其文化技能水平、就业创业意愿,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支持创业等服务。”
三、《办法》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
答: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相关补贴,用于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二)哪些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围?
答:以下五类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围:一是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退役军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是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是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共卫生、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五是经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哪些人员可以列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答: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如何界定?
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3号)规定执行,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可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范围:一是“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二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三是持《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四是城乡复退军人;五是残疾人;六是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七是精神病康复人员;八是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薄、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九是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十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如出台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3号)规定执行,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省户籍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公益性岗位?
答:用人单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主体为村委会)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向注册地所属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设立公益性岗位。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招聘帮扶对象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聘帮扶对象。二是公益性岗位招募完成后,用人单位应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拟招用人员信息,经所属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办理招聘手续。三是招聘手续完成后应于30日内到所属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七)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后,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帮扶对象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是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八)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九)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用人单位和帮扶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原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图解政策:【一图读懂】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